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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山西工商學院2017年招生章程 —山西高考—中國教育在線
為做好學校2017年招生工作,堅持依法治招,切實維護學校及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適用於山西工商學院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其傢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條 學校概況

1.學校名稱:山西工商學院

2.學校代碼:13691

3.學校地址汽車5.1聲道擴大機

龍城校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塢城南路99號

北格校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北格鎮

4.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5.辦學層次:本科

6.辦學性質:民辦

7.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五條 體檢要求

1.報考我校的考生身體要求嚴格按照《普通高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2.報考酒店管理、烹飪工藝與營養專科專業和旅遊管理(酒店經理方向)本科專業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體勻稱、肢體無殘疾、無傳染性疾病、視力正常。

3.報考學前教育專業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體勻稱、肢體無殘疾,無斜視,無色盲、色弱,無紋身,面部及身體暴露部分無明顯疤痕,聽力正常。

第六條 招生計劃

1.在國傢及山西省政策指導下根據學校人才培養、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確定招生規模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嚴格按照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執行。

2.有關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以及學校往年計劃執行情況等因素編報分省計劃,報各省級招生計劃管理部門核準後向社會公佈。

3.我校無預留計劃,全部向社會公佈,當年招生使用。

第七條 錄取規則

1.新生的錄取堅持德、智、體全面衡量,以文化課考試成績為主,堅持公平、公正和擇優錄取的原則。

2.投檔比例: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劃定的投檔車用重低音喇叭比例。

3.對於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份或批次,學校按照平行志願投檔政策錄取;對於非平行志願投檔的省份或批次,優先錄取第一志願報考我校的考生。

4.對於進檔考生專業安排:

(1)我校對進檔考生按其專業志願確定專業。若出現考生總分相同時,文史類按照語文、數學、綜合成績順序錄取,理工類按照數學、語文、綜合成績順序錄取。

(2)專業志願不能滿足的考生,對於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按其專業志願車用擴大機價錢順序隨機調劑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

5.我校藝術類專業錄取以各省統(聯)考成績為準。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達到所在省藝術類專業考試合格。錄取時,由省級招辦根據當地招生錄取有關規定統一投檔後,學校根據進檔考生的綜合成績(專業考試省統(聯)考成績+文化課考試成績)由高分到低,擇優錄取。

6.各專業招生均不做男女比例限制。

7.考生外語語種不受限四聲道擴大機推薦制,但入校後僅提供英語教學。

8.在錄取過程中,對於非第一志願的考生無分數汽車重低音擴大機級差要求。

9.學校執行各省(市、自治區)的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10.專升本、對口升學招生嚴格執行省教育廳、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有關文件精神和錄取規定,按照考生志願、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八條 學生獎、助政策

1.學校對於成績優秀的新生實行獎勵政策。

2.按照國傢相關政策規定,對於傢庭貧困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傢助學金,對於品學兼優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傢獎學金、國傢勵志獎學金。

3.學校成立山西工商學院教育基金會,對傢庭貧困的新生根據其實際情況予以部分或全額學費的資助。

第九條 收費標準

各專業按照山西省物價局(晉價費字〔2015〕205號文件)批準的學費標準收費。

第十條 學歷、學位證書

1.學生學業期滿,修完全部教學課程,成績合格,經審核準予畢業,頒發“山西工商學院”本科或專科畢業證書。

2.應屆本科畢業生如符合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可授予山西工商學院學士學位。

第十一條 其它

1.新生在入學報到時,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對審查不合格的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

2.學生在入校後三個月內按照國傢招生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凡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

第十二條 本章程若有與國傢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傢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十三條 聯系方式

學校地址(龍城校區):太原市小店區塢城南路99號

郵 編:030006

網 址:www.sxtbu.net

電子信箱: sxgszsb@126.com

咨詢電話:0351-7965790 7965829 7965795

傳 真:0351-7965833

第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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